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赣发〔2014〕14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国有企业改革“江西样板”的实施意见》(赣复厅发〔2016〕3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领导对江西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更大的力度赋予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以更严的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更硬的措施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以更高的标准加强国资监管,积极探索具有我市特色的国资国企改革新模式。
二、主要任务
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完善国资监管体制。落实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与原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建立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资监管体系。
(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规范董事会建设相结合,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市属国企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形成市场化经营机制,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三)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进央企、上市公司、民营资本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完善企业员工持股,使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市属国有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实现形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四)优化同质企业重组整合。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功能分类,对建筑施工、观光旅游、投融资平台等同质企业进行重组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培育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
三、方法步骤
坚持整体设计与一企一策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分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两个阶段,积极有序推进国资国企改革。
(一)重点突破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参照省里的做法,目前由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与主管部门脱钩,纳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为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奠定基础,为深化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底)。以分类推进国企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开放性市场化战略重组为重点,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基本实现目标任务。
四、工作措施
(一)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分类。
在梳理市属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企业主营业务、核心业务范围基础上,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监管企业的功能界定分类方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二)完善国资管理体制机制。
1.完成脱钩移交工作。2017年12月底前,除市委、市政府另行规定外,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与主管单位脱钩,移交市国资委统一监管,原企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做好脱钩移交工作,市国资委要切实做好接收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直有关部门)
2.转变国资监管职能。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探索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新模式,科学界定监管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既管好管精管到位,又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出资监管企业)
3.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市投资集团公司、江西龙虎山旅游文化发展集团公司、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使其成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按照责权对等原则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投资集团公司、龙虎山旅游发展文化发展集团公司、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4.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出资人监督和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加强对关键业务、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督,建立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及监督问责机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三)积极探索多种经营模式。
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积极探索国企改革鹰潭模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出资监管企业)
1.龙虎山文化旅游发展集团公司要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出发,推进企业市场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所属企业实施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2.市投资集团公司主要承担市政府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投融资专项任务,在保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地位基础上,探索非国有资本参股子公司。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后,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
3.鹰潭酒店集团公司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应通过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非国有资本寻求战略合作、整合重组,推进子公司层面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4.市属公益类国有企业一般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特许经营、职工参股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四)做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进一步夯实现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承担我市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投资、重要资源开发、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功能,形成定位相对明确、良性竞争相互促进的运营机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投资集团公司、龙虎山旅游文化发展集团公司、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市公路工程公司)
1.市投资集团公司兼具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和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经营等多重功能,既要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引导性服务,还要注重发挥企业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等功能,使集团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经营、建设、投资、融资为一体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平台。
2.龙虎山文化旅游发展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夯实作为资源投资运营平台的功能,坚持全域旅游一体化,更加注重旅游品牌打造、旅游资源综合开发和深度利用,带动全市旅游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
3.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要全面实施市场化改革,通过整合我市工业口经营性资源,壮大资金规模,使企业真正成为全市工业经济的投资、融资、经营、建设为一体的工业创新投融资平台公司。
4.市公路工程公司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企业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整合同质资产,迅速做大资产规模,在现有公司基础上组建鹰潭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打造交通建设投资运营平台公司。
(五)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我市国有企业经过前几轮的改革,仍有不少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还有不小差距。要加快企业现代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深化三项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发展壮大企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出资监管企业)
1.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准确把握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功能定位,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人担任,重要企业设置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建工作机构,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2.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理顺出资人、决策人和经理人之间的关系,真正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各司其职、市场化运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经营班子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监督董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3.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4.实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企业经营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机制。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履职行为、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5.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要建立企业市场化选人、用工机制,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员工市场化招聘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
6.加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科学制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组织、宣传、发改、国资、人社、编制、财政、工信、商务、农粮、交通、公路、国土、房管、税务、金融、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抓好国资国企改革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工作反馈制度,定期向市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改革进展情况。
(二)落实改革责任。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全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和服务,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人员编制、人才引进、财税政策、土地供应、权证过户、融资上市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各监管企业要把推进改革与提振我市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全力支持配合改革各项工作。有改革任务的市属国有企业、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任务分解表,按月进行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制定细化工作任务督查表,建立定期报送制度,按照督查表的任务分工于每月25日前向市国资国企改革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刘志英,联系电话:6443171,13970181160,邮箱:ytsgzw@163.com。
附件:1.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名单
2.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3.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5.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6.鹰潭市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名单
1.市投资集团公司
2.龙虎山旅游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鹰潭酒店集团公司
4.市保安服务公司
5.市公路工程公司
6.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7.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8.市生猪定点屠宰厂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改革目标 |
改革路径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市投资集团公司 |
抓好企业“自主拓展、自主决策、自主经营”改革试点,使企业由单一政府融资平台转型为集融资、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 |
1.继续落实好鹰办字(2015)27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企业市场化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整体转型,身份脱钩,企业化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 2.打造多元化经营企业。整合重组同质资源,拓宽业务渠道,形成有较强竞争力的多元化经营企业。 3.打造国企改革发展支持平台。向市属国有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借款和融资担保服务,为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直接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参股或控股市属国有企业。
|
市国资委 |
市投资集团公司 |
2 |
龙虎山旅游文化发展集团公司 |
推进企业市场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扩大投资渠道,寻求企业更大发展。 |
1.12月底前制定市场化改革方案,实行政企分开和分配与人事制度改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2.发挥投融资平台功能,扩大投资渠道,延伸产业链。 |
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市国资委 |
江西龙虎山旅游文化发展集团公司 |
3 |
市酒店集团公司 |
加强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实现精细化管理;通过招大联强,寻求战略合作,实现整合重组。 |
1.完善绩效考核、财务风险控制、人事管理等制度。 2.寻求战略合作,完成整合重组。 |
市国资委 |
市酒店集团公司 |
4 |
市公路工程公司 |
整合同质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做大做强做优企业。 |
1.整合同质资源,年底前组建鹰潭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2.推进企业市场化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整体转型,身份脱钩,企业化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 |
市公路局市国资委 |
市公路工程公司 |
5 |
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
组建鹰潭市工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整合工业口资产、改制企业剩余资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并将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资产注入企业,组建鹰潭市工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并实行市场化改革。 |
市工信委市国资委 |
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
6 |
市保安服务公司 |
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健全激励机制,扩大经营业务范围,改变业务单一局面。 |
1.8月底前完成党组织建设。 2.10月底前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3.12月底前在现有业务基础上拓展一项新的保安业务。 |
市国资委 |
市保安服务公司 |
7 |
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
12月底前,继续完善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券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落实员工持股管理制度,解决员工持股遗留问题。 |
市农粮局市国资委 |
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
8 |
市生猪定点屠宰厂 |
完成员工持股改革后续工作 |
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员工持股改革后续工作。 |
市农粮局市国资委 |
市生猪定点屠宰厂 |
附件3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6〕2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调整规范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式的通知》(赣字〔2016〕3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如下:
一、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副职负责人及财务总监、法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
二、产生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选派、交流、提拔产生,也可面向社会招聘产生。
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选派到市属国有企业担任领导人的,原为市管干部的,由市委提名,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程序任命;原为科级及科级以下的,由市国资委考察后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程序任命。
由现国有企业交流、提拔或由市国资委面向社会招聘担任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任命。
三、待遇
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选派到市属国有企业担任领导人员的,可比照原行政级别进行管理,但不再保留行政级别和行政事业身份,人员编制档案由相关部门封存保管,并按相关政策调资、调待;工资待遇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管理,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从现国有企业交流、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身份按原渠道管理不变,享受新就职企业领导人员待遇。
招聘入职的企业领导人员不进入董事会,其待遇由企业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解聘后与企业自动脱离关系。
四、其它
在市属国有企业担任领导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推荐考察、组织决定可以交流或提拔到行政事业单位任职,交流提拔后其身份和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此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江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鹰发〔2016〕3号)和《鹰潭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1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授权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法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含享受企业负责人待遇的在岗履职人员)。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发展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用分类考核的方式。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指标及权重;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业绩考核分为基本指标与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收入、职工年平均收入;
(二)评议指标:企业负责人综合能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党的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社会责任等。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业绩考核分为基本指标、政策性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利润总额、保值增值率;
(二)政策性指标:融资额、投资额、债务偿还率、融资费用率;
(三)评议指标:企业负责人综合能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党的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社会责任等。考核指标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具体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公益类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分为基本指标、管理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利润总额、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收入、职工年平均收入;
(二)管理指标:成本控制、保障能力;
(三)评议指标:企业负责人综合能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党的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社会责任等。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数。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于每年七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市国资委结合派驻的监事会反映的情况、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财务检查、工作调度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影响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申请审计上年度财务数据的报告经市国资委批准并审定后,将上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自查报告、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审核后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有监事会机构的企业,还应依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在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后,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据实予以处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指标为净利润。
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指标为投资额。
公益类国有企业分类指标为职工年平均收入。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责任书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有监事会机构的企业,还应依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在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后,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110-120分)、“良好”(100-109分)、“一般”(80-99分)、“差”(80分以下)四个级别。(具体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人负责人选拔任用、职务调整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一般”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提醒、诫勉谈话,并建档备案;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差”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如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企业负责人在其他企业或下属单位兼职的,一律不准在兼职企业或下属单位领取任何报酬。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按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任职时间考核兑现。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由企业依照本办法实施,并将考核与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考核及其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参照《江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考核字〔2006〕168号)和《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鹰发〔2016〕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副职负责人以及财务总监、法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年度薪酬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分类管理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将适用范围内实行年薪管理的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融资服务的平台性企业,同时,生产经营正常稳定,被市委市政府列为重点支持发展对象,近三年没有出现停产、半停产情况,已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基础工作扎实,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比较完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税费和社保;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第二类。除为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平台性企业外,生产经营正常,上年度及当年没有出现停产、半停产和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情况;内部管理基础比较扎实,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第三类即对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企业条件的其它市属国有企业全部划为第三类,其负责人薪酬分配不实行年薪制,由市国资委按照规定核定并加强管理。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市国资委可依据企业发展情况调整企业类属。
1.第一类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一类企业的负责人年薪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即:企业负责人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基本年薪以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201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暂定为4.5万元,以后每一年或每一任期第一年主要由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领导小组为主核定一次)。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根据市国资委对企业考核结果而定,对企业考核分优秀(110-120分)、良好(100-109分)、一般(80-99分)、差(80分以下)四个级别。其中,绩效年薪=基本年薪×考核系数×功能调节系数,考核系数=考核得分数/100×考核参数(考核参数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与考核级别分别对应为1.6、1.4、1.2和0参数),功能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2(具体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考核结果为差(80分以下)的,没有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分数和级别,依次分别为基本年薪加上绩效年薪之和的30%、20%、10%和0。
2.第二类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二类企业负责人年薪构成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以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基本年薪),以后每年由市国资委核定一次;绩效年薪等于基本年薪乘以考核系数,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级别,考核系数分别为1、0.8、0.6、0。
3.第三类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三类企业年薪主要由年基本工资和年终奖励构成。基本工资以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基本年薪),以后每年由市国资委核定一次;年终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级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年终奖励是基本年薪的1倍,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年终奖励是基本年薪的0.5倍,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的,无年终奖励。
三、薪酬确定及兑现
1.由市国资委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考核方式、考核指标等内容,通过审计机构考核确定企业年度经营成果,以此得出考核分配系数确定年薪。目前亏损企业,在完成年初制定逐年减亏等考核指标前提下可视同增长,考核分值相应上升。
2.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列入企业成本,基薪按月支付;绩效薪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单位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到考核次年兑现以保障延期期限内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项发生,若发生相关重大事项,将追究相应责任并扣除适当延期兑现的绩效薪酬。
3.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负责人的各项法定保险(包括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由企业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核准。
5.企业副职等高管人员年薪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的0.6-0.9倍(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四、监督与管理
1.市国资委参照公布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年平均水平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进行核准,对绩效薪酬考核兑现并予以批复,对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2.企业负责人发生岗位变更,其当年薪酬按在职时段计算。
3.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酬,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并在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单列。
4.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发放或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5.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列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并接受市纪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特殊情况,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领取。
7.企业应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将相关内容按规定公开,增加其透明度,加强监督。
8.企业负责人上一年度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市国资委在每年的9月底前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汇总报告市政府。
五、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制定相应规定。
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过去各企业实行的薪酬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市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秀明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福庆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褚小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 俊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樊全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略英 市发改委主任
陈鑫英 市国资委主任
高 华 市工信委主任
彭元龙 市民政局局长
吴建辉 市财政局局长
左真香 市编办主任
段建龙 市人社局局长
彭 伟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艾 农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费尚恒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 强 市农业和粮食局局长
余红艳 市商务局局长
洪晓明 市公路管理局局长
刘志林 市房管局副局长
吴更生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雷纪文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
吴晨阳 市国税局局长
钟 胜 市地税局局长
孙文金 人行鹰潭中心支行长长
郑晓斌 市国资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鑫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晓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