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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15日)   来源: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升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发挥国有资产的融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及市直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直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市直各单位流动资产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市直各单位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市直各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即产权过户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章 产权过户资产范围及管理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房产、地产、店面等资产及其所属改制企业剩余房产、地产等国有资产权属统一划转过户至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实施统一管理经营。

市直各单位房地产未办理权属证明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原产权单位组织集中补办再过户至市国资委。
  本办法施行后,市直各单位新增的房地产,由新增资产单位办理完权属证明后三个月内过户至市国资委。

国有资产统一过户和经营管理属国有主体间的无偿划转行为,市财政、地税、国土资源、房管、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办证程序,对资产划转后权证办理所涉及的税费全部免交。

第七条 市国资委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对可投融资资产履行投融资职责,为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

市国资委授权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经营性房产、店面进行统一公开招标租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公开招标租赁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市直各单位对本单位已过户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对房屋、店面、场地、设施等以及已出租的经营性房产、店面的日常维护(修)管理,所需费用按其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并负责本单位所属管理区内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门前三包”等的管理。

  第九条 市直各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店面,尚未签约或租赁合同、协议已到期的,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统一公开招标租赁;已经签约的,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等相关文件必须移交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办理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原产权单位作为第三方参与租赁合同、协议的签订,并负责与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店面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书,作为租赁合同、协议的附件。

201271日以后实现的经营收入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统一收缴。

   第十条 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须建立承租人诚信档案,对利用租赁资产从事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违约的,除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外,有权拒绝该承租人三年内参加本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招租。

第十一条 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资产经营管理档案,掌握经营动态,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经营状况。  

第十二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扣除应缴税费(由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缴交)后全部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管理费用按经营性收益总额的3%计提,其余收入由市财政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必须设立单位分户明细备查账,并及时做好相关对账工作。

第十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经营性房产、店面等国有资产改变为办公用房。

第三章 产权登记资产范围及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直各单位除房产、地产、店面以外的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实施产权登记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㈠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㈡负责审批资产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
  ㈢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㈣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台账等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㈤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㈥负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市直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㈠制定本单位资产内部使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房产、店面以外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㈡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㈢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购置、建设、处置等事项的申报;

  ㈣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资产统计年报;

  ㈤保护资产安全,保持资产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市直各单位应按照工作要求、政策调整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改变情况,及时进行资产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同时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直各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须报市国资委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㈠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㈡单位名称、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等发生变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㈢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市直各单位处置产权登记的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㈠市直各单位转、撤、并过程中的资产调拨,由市国资委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㈡市直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报市国资委审批、市财政局备案;

  ㈢市直各单位处置
200万元以上资产的,由占有使用单位向市国资委申报,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决定后批复,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转让必须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程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进场公开交易,严禁场外私下协议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市国资委批准文件和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证明的,国土资源、房管、工商、交警等部门,不得办理市直各单位国有资产的过户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监察局视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景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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