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6〕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落户
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加强进城农民权益保障,帮助进城落户农民创业就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民进城同工同权、同岗同酬、同城同待遇。
二、加大购房奖励力度,实行契税优惠政策
(一)加大购房奖励力度。
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鹰潭中心城区(不含龙虎山景区、鹰潭高新区,下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申领购房奖励。
1.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在鹰潭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含原农业户口“一元化”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下同)、外地户口人员由受益财政按所购房屋面积300元/㎡给予奖励;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由受益财政按所购房屋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鹰潭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外地户口人员由受益财政按所购房屋面积200元/㎡给予奖励;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由受益财政按所购房屋面积150元/㎡给予奖励。
2.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鹰潭中心城区内自愿参与本次购房奖励政策的房地产项目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由房管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奖励同等额度再行给予奖励。在没有参与本次购房奖励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只能申请领取政府奖励。
原鹰府办发〔2014〕31号文件关于政府购房奖励政策截止于2016年3月31日(含31日)。
(二)契税优惠。
购买面积在90㎡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面积在90㎡以上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面积在90㎡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
今后新实施的棚改项目,不再集中新建配建安置房,积极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2016年,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100%;国有工矿、垦区、林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积极探索城中村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占比力争不低于30%。加大向选择货币化安置对象的倾斜力度,引导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必须按一定比例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对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搭建好购买平台,组织好房地产企业、中介公司、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公积金、银行等相关单位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租赁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五、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费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房地产开发的收费清单,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严禁收取清单外的费用。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延缓到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清。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落实公积金异地贷款全省一体化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应取尽取。积极推进农村居民、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开通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适度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购房贷款的办理时限;适当放宽提取额度。
七、完善配套政策
1.强化土地供应管理。国土部门对出让未开发的房地产土地面积、规划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房地产用地未开发建设规模及企业开发计划。根据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防止土地过量投放,从源头上减少房地产库存。对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调控措施。
2.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加大城区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为群众工作生活提供便捷条件。
3.积极推进转型升级。对于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八、进一步激活二手房市场
适时调低现行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银行要加强与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合作,加快发展二手房贷款业务,允许二手房执行与一手房同等按揭贷款政策。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交易、登记手续,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激活存量房交易,带动商品房销售。
九、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期限
1.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进一步调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取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高开发资金的流动性。
2.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调整为从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始,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止。
十、积极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1.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对已发放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房企,银行要继续加大贷款支持,不抽贷、不断贷,并对原有贷款期限进行优化和调整,分别给予续贷、展期等支持。对原来未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且经营和销售正常、效益较好、规模较大的房企,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适时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对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也要给予重点信贷支持。证券公司、股权交易机构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积极推出融资品种,努力支持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2.支持首套住房贷款需求。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贷款优惠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3.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只要还清住房贷款,再次贷款按照首套房认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十一、积极培育租赁市场
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规模化租赁企业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前提下对房源套型结构进行调整,满足中小户型租赁需求。鼓励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管理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二、引导房企应对市场变化,鼓励房企兼并重组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等不靠,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促进商品房销售。鼓励有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兼并、收购、重组。对出现滞销和资金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积极推动商业银行通过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化解风险,共同维护市场稳定。
十三、落实主体责任
认真落实政府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尽快出台具体操作办法,抓好落实。要加强检查考核,对履行去库存、稳市场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和追责。
十四、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商品房待售变动情况的信息。房管和国土部门要及时摸清辖区内每个房地产企业的库存和未开工闲置土地情况。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合理消费,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