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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休假条例
   (2018年01月18日)   来源: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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